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268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573048589P。
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8704X。
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9913.87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49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2022年4月16日、2022年6月15日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
3、2022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7、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9913.87元,未执行到位89913.8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运新
执行员 束 丽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