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630号
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72829E。
法定代表人:张合清,该公司总经理。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