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4500号
申请人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7层138室。
法定代表人张合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与滑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段庆康,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