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22民初3号
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张合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北环路与索凌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裕华商务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田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原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颖华
审判员 胡素杰
陪审员 侯江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