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215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7层138室。
法定代表人:张合清。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