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建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保江,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化春,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建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东明县武胜桥镇试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穆化春、东明建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赵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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