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执保586号之二
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站前路东段(东明城乡客运中心东临)。
被申请人:东明县***人民政府,单位住所地东明县***政府驻地。
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明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17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瑞
书记员毛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