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建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899号
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濉河小区20栋1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PY8X8B(1-1)。
法定代表人:赵卧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站前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5965713053。
法定代表人:李百勤。
被告:**,男,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东明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渔沃办事处经济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N4CFK7A
法定代表人:胡学典。
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明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