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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4786号 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濉河小区20栋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PY8X8B(1-1) 法定代表人:赵卧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站前路东段(**城乡客运中心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59657130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渔沃办事处经济园区(106国道西与站前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N4CFK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明确表示在缴费期限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