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8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静海县中旺镇大庄子村
被执行人:静海县***镇四党口中村村民委员会,住天津市静海县***镇四党口村。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中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静海县***镇四党口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亚
审判员 :汪德立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唐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