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7854号
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黄隆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31号1层。
法定代表人:霍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7元,由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傅庭笙
人民陪审员  葛天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