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518号
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黄隆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3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蒋伟。
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7元,由原告江苏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