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4607号
原告: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国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吴冰冰(实习),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1.7元,减半收取2475.85元,由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美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志英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