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执1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87527625B。法定代表人:许国琼。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闽03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二十九万零六百九十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3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志群

执行员  唐佳声

执行员  黄建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