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2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琼。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2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302执204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7月22日,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可嘉
审 判 员 陈金贤
审 判 员 徐 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晨
书 记 员 张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