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领尚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87527625B。

法定代表人:许国琼,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维庭,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钦,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总,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顺,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7元,减半收取1743.3元,由福建山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天明

审 判 员 黄 征

审 判 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丽云

书 记 员 余凰丹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