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2民初768号
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蛟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999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坪镇郎涛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1599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关于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蛟矶公司)诉被告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鑫达公司)、被告***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蛟矶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郎溪鑫达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1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本院准许了芜湖蛟矶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当日作出(2021)鄂7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郎溪鑫达公司、***的银行存款269110元。之后,芜湖蛟矶公司向本院起诉,前述诉前财产保全中对郎溪鑫达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已转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中的冻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芜湖蛟矶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郎溪县鑫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367元,减半收取计2683.5元,由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