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2民初767号 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蛟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999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坪镇郎涛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1599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原告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