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2财保24号 申请人: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蛟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999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坪镇郎涛璐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1599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申请人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蛟矶公司)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鑫达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91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申请人芜湖蛟矶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69110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蛟矶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郎溪县鑫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9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66元,由申请人芜湖市蛟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