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91民初213号
原告枣强县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东外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闫玉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55元,减半收取13827.5元,由原告枣强县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