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桥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22432号
原告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8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5946L。
法定代表人:周惠君。
委托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香兰,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邦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77157Y。
法定代表人:鲁广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益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