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800元、利息456元、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