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78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苏盛波,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5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俐娟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王伟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时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