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民初4834号
原告:南充格瑞商用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广播电视大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杜彬,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格瑞商用空调销售有限公与被告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格瑞商用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格瑞商用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原告南充格瑞商用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