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8657号
原告:东阳市***峰水暖器材商行,住所地东阳市卢三建材城五金加工区1-2号。
经营者:卢震刚,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华厦大道435号。
法定代表人: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峰水暖器材商行与被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峰水暖器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东阳市***峰水暖器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