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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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伟,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的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徐宅村。
法定代表人:吕剑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435号。
法定代表人: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阳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395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世昌
审判员张玉环
审判员陈艳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