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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4255号
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435号。
法定代表人: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道井头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井头后村。
负责人:卢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张丽,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道井头后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丹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