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某某道井头后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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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4255号



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435号。




法定代表人: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道井头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井头后村。




负责人:卢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张丽,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道井头后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丹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