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3584号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博视影城**。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总经理。
被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新区阳平路**。
法定代表人:向荣。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7元,减半收取计9538.5元,由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