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1958号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川区马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4256Q。

被告: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3LK6K。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学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