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荔江镇三江中心村2号楼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124026。
法定代表人:张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蓉,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诉讼请求主张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经原告申请减交后应收取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单
书 记 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