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实录乡三江中心村2号楼六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124026。
法定代表人:张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66708元(账户2304××××3736),并提供自有车辆作为担保,**的妻子罗玉梅自愿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66708元(账户2304××××3736),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川E9××××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罗玉梅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78079.58元(账号1566××××8036,存单号SCCC081××××92),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曦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