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保347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川0521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存款和车辆,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及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66708元(账户2304××××3736)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川E9××××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罗玉梅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78079.58元(账号1566××××8036,存单号SCCC08198392)的冻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