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2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瑞隆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002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查询,已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对各被执行人发布限高令,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标的较大,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严慧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