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隆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隆服饰有限公司、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隆服饰有限公司、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7660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隆服饰有限公司、青阳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入476602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