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1809号
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善路212号1层附1号,1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33PD328。
法定代表人:万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计4538元,由原告四川崇鑫弘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