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伍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76号
原告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邵寨镇北头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2JAYM9C。
法定代表人郭飞,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
法定代表人唐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05月,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以后,被告已经给付拖欠的租赁费,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00元,减半收取320.50元,由原告灵台县百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兵
审判员  刘团伟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