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地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表示现在公司债务较大,资金流转困难,暂无法履行债务。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查封其名下的川A6××××号力帆牌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及轮侯查封了位于崇州市的土地一宗。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5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6900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