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68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987号第一幢五车间。
法定代表人:何攀,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唐强。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