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威派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伍邦勇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253号

申请人:山东威派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46076156。

法定代表人:陈祥路。

被申请人: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

法定代表人:唐强。

被申请人:伍邦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山东威派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5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伍邦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派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