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6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89年1月,住麟游县。
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
法定代表人唐强,任公司经理。
被告伍某,男,生于1971年5月,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伍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认为该案涉及的租赁费系被告伍邦勇个人行为,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