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6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89年1月,住麟游县。

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

法定代表人唐强,任公司经理。

被告伍某,男,生于1971年5月,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伍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认为该案涉及的租赁费系被告伍邦勇个人行为,与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