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2227号
原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779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9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三峡百宝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91466864Y,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百宝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