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山市嘉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嘉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嘉耀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嘉耀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计4,312元,由乐山市嘉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