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8449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元,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2区4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20972J。
法定代表人:蔡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勤,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2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波,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长城路2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松,该公司职工,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本富
人民陪审员 丁再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鸿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