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2区4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20972J。
法定代表人:蔡治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关于***与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10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与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撤回了对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故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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