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02号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新政大道6号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BXEHE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2区4幢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2097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渝0102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本院(2023)渝0102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冻结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