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67号
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郑古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昌勇,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迟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900000元的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2020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0)川0302执保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账户(账号:2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王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