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132号
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桂林社区八组91号。
法定代表人:郑古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昌勇,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迟斌,经理。
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古和木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900000元的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