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0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红,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91934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1层1号,法定代表人:迟斌。
原告***与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2×××02内资金74299.26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2×××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内资金74299.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