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云凌,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91934W。
法定代表人:迟斌,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新坪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41386032。
法定代表人:向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了凡景观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官晓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利梅
书 记 员 林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