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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5308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7.5元(已减半),鉴定费18000元,均由原告昆明某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